{"billNo":"1091116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9070497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9: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5559號","laws":["02536"],"提案編號":"1155委2555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年齡規定，由二十歲以上，一併修正調整為十八歲以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6","law_name":"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n\n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n\n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n\n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n\n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n\n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n\n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n\n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n\n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n\n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n\n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law_content_id":"02536:02536:2015-12-18-制定:10","說明":"一、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n\n二、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第一項「二十歲以上」修正為「十八歲以上」，並刪除「完全」二字。","修正":"第十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十八歲以上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n\n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n\n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n\n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n\n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n\n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n\n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n\n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n\n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n\n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n\n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現行":"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536:02536:2019-05-24-修正:1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6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