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3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9/10940019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9/10940019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9/10940019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9/10940019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15"},{"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5070200600"}],"議案名稱":"「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4: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1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904號委員提案第25578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04委2557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刪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國籍須年滿二十歲之要件，並明確保障本法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者國籍認定權益，同時定明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喪失國籍之主體修正為未成年子女其過渡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n\n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n\n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n\n四、歸化者。\n\n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0-01-14-全文修正:2","說明":"一、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並保障本法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賦予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得因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權益，爰修正第二項之「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以資明確。\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n\n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n\n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n\n四、歸化者。\n\n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現行":"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16-12-09-修正:3","說明":"一、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年滿二十歲並」之文字。\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n\n二、為外國人之配偶。\n\n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n\n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16-12-09-修正:11","說明":"一、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二項「未婚」之文字。\n\n二、另審酌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申請喪失國籍係適用第一項規定，為使其權益不受本次修法影響，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於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n\n三、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n\n二、為外國人之配偶。\n\n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n\n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現行":"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0-01-14-全文修正:23","說明":"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及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n\n二、現行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修正":"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