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3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2: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1-11-17","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5580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5580","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公民投票法因107年九合一大選綁公投，導致動線混亂、投開票所大排長龍，甚至因為投票議案數量過多導致時間拉長，產生邊開票邊投票的情形，亂象叢生，立法院因此於108年6月1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民投票脫鉤選舉日，以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另我國近期呼籲投票權年齡下修之聲音日漸升高，本院朝野各黨也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成立修憲委員會，投票權下修朝野具有高度共識且勢在必行。惟按憲法之規定，憲法公民複決之行使，由法律定之。中選會則說明未來修憲之複決公投案不適用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憲法複決公投案程序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進行。考量現行修憲公投通過門檻較高，朝野普遍也認為修憲複決案應綁111年九合一大選以利國民踴躍參與憲法改革，讓憲法改革及直接民權得以落實。爰此，提出修正其複決日程配合憲法之規定並排除適用本法訂定之公民投票日期及二年舉辦一次之限制，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11月24日辦理九合一大選與公投案合併舉行，因選務規劃不良，發生「邊投票、邊開票」爭議，因選票張數與選票數空前眾多，投、開票狀況百出，再加上公投與選舉未分流，造成排隊人龍過多、等投票至少要花上1小時，惹出不少民怨，離譜的是，到了下午4點法定投票截止時間，出現有開票所還在排隊投票，卻已經有別的投開票所在開票，亂象叢生。\n二、立法院於108年6月17日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明定公投日為8月第4個星期六，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辦一次，錯開選舉年；公投為直接民權之行使，受憲法所保障，公投日為應放假日。然而，蔡英文總統於今年520就職演說提到，立法院將成立修憲委員會，並推動公民權下修至18歲，回應民意。對此，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修憲案門檻高，一定要綁111年的地方選舉，修憲公民複決才會過，所以時間上一定要算好，不然就算與明年公投合併，也不會通過修憲門檻。\n三、今年5月29日施政總質詢時，向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詢問，若按公投法之規定，修憲案的公民複決是否還能夠綁大選？主委表示，修憲案的程序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並不是走公投法二十三條的程序；依法修憲案交由中選會後，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公民複決，如果3個月內有全國性選舉，只要經過中選會決議，就可以綁大選。\n四、綜上，為使相關日程適用，無法律上之疑義，以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將有憲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排除限制於公投法所訂定之期程，除利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上較有根據外，亦後續遇到修憲議題或其他公民複決事項，排定之日程有其正當性。","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n\n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9-06-17-修正:27","說明":"公民投票法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並於108年6月17日三讀通過。\n\n查憲法修正之公民複決是否受公民投票法所適用及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似有其模糊而無法以現行法律規範定調，為保障我國憲法所保障人民複決之權利，並落實直接民權之實現，鼓勵憲法改革議題讓大眾共同參與並順利推動，故有修正之必要。\n\n另有鑑於將投票權從20歲下修到18歲為立法院朝野各黨具有高度共識且已成立修憲委員會進行推動，但由於修憲門檻高，朝野各黨認為修憲複決綁111年九合一大選是可行且必要的選項。綜上，修正其複決日程配合憲法或其法律之規定並排除適用本法訂定之公民投票日期及2年舉辦一次之限制。","修正":"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除另有規定外，應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n\n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