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3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2:2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李德維","劉建國"],"連署人":["黃國書","林楚茵","江永昌","張廖萬堅","王婉諭","王美惠","林宜瑾","陳椒華","賴品妤","陳歐珀","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余天","許智傑"],"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5582號","laws":["01086"],"提案編號":"1557委25582","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德維、劉建國等17人，有鑑於國家交響樂團目前於法定位不明，爰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得附設演藝團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n二、國家交響樂團在2004年前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時，由當時董事會通過「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設置辦法」，於2005年納入中正文化中心，成為附設演藝團隊。當時因中正文化中心只有兩廳院一場館，國家交響樂團實務上隸屬兩廳院。\n三、然本條例於2014年通過後，考量國家交響樂團若只依本條例隸屬各場館，會成為三級單位，比國家兩廳院等場館二級單位再降一級，有失本條例希望國家交響樂團獨立運作、專業經營之立法原意。又目前國家交響樂團辦公室雖仍於國家兩廳院場館內，但實際上隸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亦由其編列。\n四、惟國家交響樂團等字眼並未出現於相關條文中，僅於本條規定「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並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心及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使子法與母法不同，讓國家交響樂團定位不明。\n五、有鑑於國家交響樂團目前於法定位不明，爰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得附設演藝團隊。","對照表":[{"law_id":"01086","law_name":"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086:01086:2014-01-09-制定:22","說明":"一、國家交響樂團在2004年前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時，由當時董事會通過「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設置辦法」，於2005年納入中正文化中心，成為附設演藝團隊。當時因中正文化中心只有兩廳院一場館，國家交響樂團實務上隸屬兩廳院。\n\n二、本條例於2014年通過後，考量國家交響樂團若只依本條例隸屬各場館，會成為三級單位，比國家兩廳院等場館二級單位再降一級，有失本條例希望國家交響樂團獨立運作、專業經營之立法原意。又目前國家交響樂團辦公室雖仍於國家兩廳院場館內，但實際上隸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亦由其編列。\n\n三、惟國家交響樂團等字眼並未出現於相關條文中，僅於本條規定「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並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心及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使子法與母法不同，讓國家交響樂團定位不明。故明定本中心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修正":"第二十條　本中心及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3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