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3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2:3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李德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建國"],"連署人":["黃國書","賴惠員","林楚茵","張廖萬堅","陳歐珀","林宜瑾","賴品妤","湯蕙禎","陳椒華","王美惠","許智傑","余天"],"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685號委員提案第25583號","laws":["01744"],"提案編號":"1685委25583","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德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劉建國等16人，為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發揮其功能，不致使遭受不實核銷或用於與研究無關事項，爰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科研補助之核銷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規定校務基金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自籌收入。其中自籌收入有：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作收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受贈收入、投資取得之收益及其他收入。但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不屬於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二、曾有媒體報導國立大學校院教授曾用假發票或收據核銷不實情事，或用於與研究無關的事項。有認為科研補助經費皆來自公務預算，應適用公務預算相關規定，導致部分教授或研究人員在實際核銷相關費用時，因項目與公務預算規定不合，造成違法情事產生。\n三、然本條第二項規定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為自籌項目，又規定政府科研補助即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顯示科研補助係在強化我國學術研究之發展。\n四、惟自籌收入之科研補助及接受民間委託契約無法依照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應區分科研補助與公務預算核銷之差異。\n五、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遂使科研補助實報實銷，於本條第二項修正該補助經費應依補助計畫或委辦契約規定支用。\n六、為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發揮其功能，不致使遭受不實核銷或用於與研究無關事項，爰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科研補助之核銷規定。","對照表":[{"law_id":"01744","law_nam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n\n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n\n(一)學雜費收入。\n\n(二)推廣教育收入。\n\n(三)產學合作收入。\n\n(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n\n(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n\n(六)受贈收入。\n\n(七)投資取得之收益。\n\n(八)其他收入。\n\n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4","說明":"一、曾有媒體報導國立大學校院教授曾用假發票或收據核銷不實情事，或用於與研究無關的事項。有認為科研補助經費皆來自公務預算，應適用公務預算相關規定，導致部分教授或研究人員在實際核銷相關費用時，因項目與公務預算規定不合，造成違法情事產生。\n\n二、然本條第二項規定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為自籌項目，又規定政府科研補助即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顯示科研補助係在強化我國學術研究之發展。\n\n三、惟自籌收入之科研補助及接受民間委託契約無法依照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應區分科研補助與公務預算核銷之差異。\n\n四、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遂使科研補助實報實銷，於本條第二項修正該補助經費應依補助計畫或委辦契約規定支用。","修正":"第三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n\n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n\n(一)學雜費收入。\n\n(二)推廣教育收入。\n\n(三)產學合作收入。\n\n(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n\n(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n\n(六)受贈收入。\n\n(七)投資取得之收益。\n\n(八)其他收入。\n\n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其經費應依補助計畫或委辦契約規定支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