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3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2: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李德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建國"],"連署人":["林楚茵","林宜瑾","陳歐珀","黃國書","江永昌","陳椒華","王美惠","王婉諭","張廖萬堅","賴品妤","范雲","余天","許智傑"],"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255號委員提案第25584號","laws":["01809"],"提案編號":"255委25584","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德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劉建國等17人，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積極促進其權利之實現並享有公平的法律保障，爰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等者，提供手語、通譯等適當協助，以獲得近用的資訊與溝通管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適當之協助。\n二、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即使是身心障礙之受刑人，亦是如此。\n三、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九款明定，法務機關對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有規劃、推動及監督的義務。\n四、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前半規定，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更明定，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在在顯示對身心障礙者權利的重視。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監獄應提供手語、通譯或其他適當之協助，以資明確。\n五、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積極促進其權利之實現並享有公平的法律保障，爰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等者，提供手語、通譯等適當協助，以獲得近用的資訊與溝通管道。","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n\n一、在監應遵守事項。\n\n二、接見及通信事項。\n\n三、獎懲事項。\n\n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n\n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n\n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n\n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n\n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n\n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n\n十、其他應注意事項。\n\n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適當之協助。\n\n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說明":"一、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即使是身心障礙之受刑人，亦是如此。\n\n二、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九款明定，法務機關對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有規劃、推動及監督的義務。\n\n三、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前半規定，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更明定，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在在顯示對身心障礙者權利的重視。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監獄應提供手語、通譯或其他適當之協助，以資明確。","修正":"第十五條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n\n一、在監應遵守事項。\n\n二、接見及通信事項。\n\n三、獎懲事項。\n\n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n\n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n\n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n\n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n\n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n\n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n\n十、其他應注意事項。\n\n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手語、通譯或其他適當之協助。\n\n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