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1:1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溫玉霞","李德維","林思銘","吳怡玎","萬美玲","呂玉玲","鄭正鈐","林文瑞","林德福","謝衣鳯","魯明哲","曾銘宗","廖婉汝","林奕華","洪孟楷"],"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5585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62委25585","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6人，針對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補償權益，雖未諭知具體之救濟方法，然觀其意旨，卻已明白諭知『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享有之權益應介於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與違占建戶之間』。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增訂，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因條文律定「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仍可獲得相關輔助權益部分，因事實困難無法於限期內完全配合辦理，及仍要「收取不當利益」所得與「無優利貸款」協助購宅等，咸認法益權衡仍有未臻妥適之處，要求檢討改進。為補強上端條例不足罅隙及減少怨懟，避免因眷戶持續占用眷（房）地，與爭訟費時勞民傷財，影響眷村改建整體工作完成；爰提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期以加速眷舍房地收回，並明確彰顯政府照顧國軍（榮民）袍澤及軍（榮）眷之德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乙次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雖已明訂不同意改建原眷戶在規定期限內自動配合點還者，可以分配原改建基地二十八型以下之零星餘戶，但基於事實部分改建基地所存零星餘戶不足分配，在考量大法官釋字七二七釋文法理均衡、現役官兵權益，及以不低於違占建戶與不高於同意配合改建原建戶之精神，增訂原自治基地餘戶不足時，得承租同直轄市、縣（市）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型以下之零星餘戶。\n二、明訂主管機關得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依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優惠利率、以眷改基金提供貸款辦理輔助購宅，其貸款總額每戶以新台幣九十萬元為限，期減輕眷戶之購宅壓力，另考量不同意改建戶面對主管機關之提告已身心俱疲，有效司法資源運用，及鼓勵不同意改建戶主動點還房地，亦可免除國有房地遭長期占用之現象。爰明訂於訴訟中同意和解並自行騰空依限搬遷點還房地者，主管機關應免除不當得利之收取。\n三、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保存眷村文化並改善都市景觀等。因此，主管機關應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全般衡量相關法益，對於不同意改建戶，經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願意主動點還者，仍應給與相關輔助。惟考量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搬遷期限業以屆滿，然限階仍有部分眷戶未能及時配合騰空點還房地，以致無法申領拆遷補償款，經權衡渠等法益，落實政府照顧軍（榮）眷德旨，及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加速眷舍房地之收回目標，爰擬具本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最高不得超過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n\n前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同。\n\n前二項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其意願於六個月內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其實施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49:01449:2016-11-11-修正:24","說明":"一、在考量大法官釋字727釋文法理均衡，及以不低於違佔建戶與不高於同意配合改建原建戶之精神，增訂原自治基地餘戶不足時，得承租同直轄市、縣（市）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型以下零星餘戶之配套措施。\n\n二、考量原眷戶享有每戶新台幣一百萬元優惠利率貸款；而違占建戶應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因此；為減輕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購屋壓力，爰增訂第四項，由眷改基金提供優惠利率貸款，每戶以新台幣九十萬元為限。\n\n三、對於符合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身心障礙者或具有特殊事由（例如仍需覓屋安頓家人、眷戶亡故吳法協議乙人受領等等），致無法配合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騰空點還房地，爰於第五項增訂得申請展延及期限。\n\n四、考量不同意改建戶面對主管機關之提告已身心俱疲，有效司法資源運用，及鼓勵不同意改建戶主動點還房地，亦可免除國有房地遭長期占用之現象。爰於第六及七項增訂於訴訟中同意和解並自行騰空依限搬遷點還房地者，主管機關應免除不當得利之條件與溯及條款。","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最高不得超過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餘戶不足時，得承租同直轄市、縣（市）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型以下之零星餘戶。\n前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同。\n\n前二項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其意願於六個月內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其實施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價購零星餘戶者，主管機關得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利率、年限，以眷改基金提供貸款辦理輔助購宅，其貸款總額每戶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限。\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期限騰空點還房地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自原搬遷期限終結之日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n一、屬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者。\n二、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者。\n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生活補助費者。\n四、依老人福利法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n五、其他特殊原因。\n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和解成立並依限自行騰空點還房地者，免予返還不當得利。\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已收取之不當得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