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6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1:3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美玲","余天","邱志偉"],"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湯蕙禎","蘇巧慧","何欣純","高嘉瑜","蔡易餘","管碧玲","黃世杰","張廖萬堅","吳琪銘","陳秀寳","劉建國","洪申翰","羅致政"],"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25592號","laws":["01456"],"提案編號":"407委25592","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余天、邱志偉等20人，為避免因預算考量導致僅少數需用機關辦理備役役男召集，使備役役男召集比率過低，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現行相關規定，替代役役男之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但由於條例實施以來，相關需用機關辦理後備替代役演訓召集的實際執行與法規顯有落差之處，致使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比率過低。為避免因預算考量導致僅少數需用機關辦理備役役男召集，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增列但書，有關平時演訓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law_content_id":"01456:01456:2003-01-03-修正:68","說明":"一、鑑於兩岸局勢益趨緊張及極端氣候影響愈形劇烈，動輒豪雨成災，戰時支援、災害之預防及救護工作益形重要，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自「106-107年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起，已將義務役退役人員（含替代役）納入人力動員準備規劃，並加強退役人員支援相關動員及軍事勤務工作之規劃及訓練。\n\n二、以當前災害型態多為複合式，需儲備各式專長動員人力，惟替代役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囿於經費編列之拮据，勻支經費辦理召集工作確有困難，故為落實備役役男平時召訓制度，使替代役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平時可召訓備役役男，強化各備役編組專長訓練，及提升其防災能力與對災害或戰爭之認知，以利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資源，並協助建立防救災及戰時人力儲備體系。\n\n三、目前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給、主副食、服裝、保險、撫卹及家屬生活扶助等經費，均由替代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且參照後備軍人之召集經費編列等工作，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國防部專責辦理，故為利替代役主管機關辦理平時召集需要，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替代役備役役男平時演訓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修正":"第五十九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但平時演訓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