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6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蘇治芬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其祿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300701002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21人「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000"}],"議案名稱":"「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1: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美玲","羅致政"],"連署人":["張廖萬堅","蘇巧慧","何欣純","高嘉瑜","蔡易餘","王美惠","管碧玲","吳琪銘","湯蕙禎","黃世杰","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趙天麟","洪申翰","張宏陸","許智傑"],"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2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616號委員提案第25593號","laws":["01965"],"提案編號":"1616委25593","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羅致政等18人，考量近年多有非本國籍之船舶非法進入我國澎湖、金門及馬祖等海域盜採土石，不僅嚴重破壞周遭海洋生態環境，亦造成附近島嶼土石流失、海岸線後退，危害國土安全，因此提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查獲違規土石採取行為時，如未能即時裁處沒入，往往難以制止行為人續行違規行為，爰修正沒入之時點，並酌作文字修正。\n二、提高行為人屆期未完成整復或未整復之罰鍰額度下限為五十萬元，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n三、考量現行法規難以嚇阻非本國籍的抽砂船在台海域盜抽砂土，多起盜採事件已嚴重破壞周圍自然生態，造成多處海岸線倒退，危害國土安全，明定未經許可在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東引及南沙地區之限制或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的罰則。\n四、鑑於沒收物可能因為體積或無船籍資料等原因難以保管、拍賣，增訂第四項授權承辦地方檢察署得視個案情節需要，以專案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核准為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對照表":[{"law_id":"01965","law_name":"土石採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6","說明":"一、有鑑查獲違規土石採取行為時，如未能即時裁處沒入，往往難以制止行為人續行違規行為，爰修正沒入之時點，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提高行為人屆期未完成整復或未整復之罰鍰額度下限為五十萬元，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n\n三、考量現行法規難以嚇阻非本國籍的抽砂船在台海域盜抽砂土，多起盜採事件已嚴重破壞周圍自然生態，造成多處海岸線倒退，危害國土安全，明定未經許可在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東引及南沙地區之限制或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的罰則。\n\n四、鑒於沒收物可能因為體積或無船籍資料等原因難以保管、拍賣，增訂第四項授權承辦地方檢察署得視個案情節需要，以專案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核准為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修正":"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而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完成整復違規採取土石場址；屆期未完成整復或未整復者，按日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於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東引及南沙地區之限制或禁止水域。\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