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6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香伶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9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500"}],"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香伶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1: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香伶","張其祿","王婉諭"],"連署人":["高虹安","林昶佐","江永昌","蔡壁如","邱臣遠","邱顯智","洪申翰","蔣萬安","洪孟楷","高嘉瑜","陳柏惟","陳椒華","趙正宇","蔡適應","羅致政"],"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25599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25599","案由":"本院委員賴香伶、張其祿、王婉諭等18人，鑒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具有準司法性質，為使紛爭當事人事前得以充分預測法律見解以增加法令遵循之可能性，及使法律實務工作者及法學研究者更易為法之續造，爰提案增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法院組織法有公開判決書之規定。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事件作成之裁決決定具有準司法性質，考量人民知法、預測裁決者適用法律之判斷標準、司法審查時紛爭當事人有充分裁決先例可援引及法之續造等面向，裁決決定書應以個人資料適當遮蔽後通案原則公開為適當，不應囿於紛爭當事人之意願使人民無從了解是否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法律見解，爰提案修正旨揭條文。","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已有判決書公開之規定，除公權力介入勞資爭議作成裁決之決定及依據應昭公信之外，從人民知法、預測裁決者適用法律之判斷標準、司法審查時紛爭當事人有充分裁決先例可援引及法之續造等面向加以考量，實有法律明文規範之必要。裁決決定雖非判決，但仍有所載裁決事實可能涉及依法應保持秘密之可能，爰依法院組織法立法例，將其他法律有關內容保密之規定準用於裁決決定之公開。惟資料之保密仍應依「分離原則」之精神，經處理遮蔽或不提供應保持秘密之段落後，公開無秘密性之部分。\n\n三、第二項部分僅針對自然人部分明定得不公開之範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原則公開，自不待言。惟自然人當事人之姓及代稱（例如：王○○、王甲○○）仍應公開，俾利閱讀者了解案件原因事實。","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裁判書涉及特定內容部分不得揭露者，準用之。\n\n前項公開得不含自然人之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應公開自然人之姓及足以區辨人別之代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6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