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6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1: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羅致政","陳柏惟","張宏陸","邱臣遠","陳亭妃","賴瑞隆","許智傑","邱志偉","洪申翰","王美惠","賴品妤","周春米","蘇治芬","蘇巧慧","范雲"],"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5601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5601","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鑑於我國擬於2040年全面禁售汽油汽車，逐步發展全民電動車為重要施政目標。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應積極推動新建商辦及公寓大樓籌設電動車專用充電設施。爰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7年行政院宣布三階段電動車發展目標，達到2030年全面使用電動公車與公務車、2035年禁售汽油機車、2040年禁售汽油汽車的理想目標。\n二、若要達到長程及增程之巡航範圍，若運行環境缺乏設置足夠的中繼充電站點，便無法接應電動車之電力補充需求。為此，我政府大力推動中油公司及高速公路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n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先前通過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配套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則需要有可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n四、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應鼓勵公司住家及公寓大樓籌設家用充電設施。爰此，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以打造友善使用環境。","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0-12-01-修正:118","說明":"文字修正。","修正":"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因應未來全民使用電動車之生活需求。\n\n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先前通過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均需配備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n\n四、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設計規範應通過標檢局審驗合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電動車輛充電系統規定，以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規範。","修正":"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新建造建築物之起造人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附建停車空間應依規定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並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所需空間。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n\n既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充電系統，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訂裝置之緩衝時間。\n\n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定。\n\n電動車充電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國內充電設施相關規範供主管建築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輸配電管線通路、用戶用電設備、用戶用電容量、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與罰則，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所稱新建造建築物，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