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26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2: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邱志偉","王美惠","邱臣遠","張宏陸","羅致政","陳亭妃","洪申翰","蘇巧慧","賴瑞隆","蘇治芬","范雲","陳柏惟","周春米","許智傑","賴品妤"],"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5602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5602","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我國已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人口高齡化趨勢、增進年長者福利及減輕照顧者之經濟負擔，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立法例，新增第三項規定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完備我國長照制度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健全年長者福利及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之立法例，新增第三項規定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n二、為促進老人得多加利用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之文教設施，應給予老人不分平假日相同之免費優惠，始得達成法規之立法精神，並促進其假日仍得與家人同享天倫之樂。\n三、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其陪伴者應給予相關優惠，爰新增第三項規定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又鑒於年滿八十五歲以上長者常需看護陪同照顧，且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必要陪伴者增加為以二人為限，得給予部分優惠。","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n\n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2-07-26-修正:28","說明":"一、為促進老人得多加利用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之文教設施，應給予老人不分平假日相同之免費優惠，始得達成法規之立法精神，並促進其假日仍得與家人同享天倫之樂。\n\n二、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其陪伴者應給予相關優惠，爰新增第三項規定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n\n三、又鑒於年滿八十五歲以上長者常需看護陪同照顧，且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必要陪伴者增加為以二人為限，得給予部分優惠。","修正":"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n\n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應予免費，必要陪伴者應予以半價優待。\n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二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2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