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30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2/110210106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2/11021010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2/11021010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2/11021010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5070200900"}],"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08:2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莊競程","劉建國","林宜瑾","林楚茵"],"連署人":["張廖萬堅","陳素月","蘇巧慧","黃秀芳","沈發惠","湯蕙禎","趙天麟","張宏陸","吳思瑤","陳秀寳","周春米","洪申翰","吳玉琴","劉世芳","何志偉"],"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1-05-1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5610號","laws":["01519"],"提案編號":"285委25610","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劉建國、林宜瑾、林楚茵等19人，有鑑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僅針對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不包含非都市土地經編定使用類別，且供公共設施使用者，有違平等原則，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土地倘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財產價值即大減，嚴重影響土地所有人之權益；另一方面，因政府財政困難，土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至被徵收之期間常延宕多年，其土地流動性受限，影響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為彌補都市土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造成之不利益，現行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乃給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n二、然而我國土地法制除都市土地外，尚有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等進行管制，實務上，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且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其使用受限制，流動性、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均受相當影響，其情形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受不利影響相當，卻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n三、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本條第二項前段免徵土地增值稅部分僅限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包含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其差別待遇欠缺合理說明，該規定差別待遇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而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實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n\n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n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n\n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97-04-29-修正:52","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整併為第一項，有關土地徵收及徵收前協議價購，在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已有規定，採市價徵收或價購，爰刪除原有關價格規定文字。\n\n二、第二項考量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係屬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權責，故該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土地增值稅之徵免，係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準，為期明確，避免徵納爭議，定明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證明者之要件，以符實際；另原地價規定參考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五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n三、現行法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僅限於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然而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均應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其土地使用受限，流動性、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均受相當影響，情形與前者相當，卻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實務上多有爭議。\n\n四、依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基於平等權及租稅公平之考量，對於相同情形應為相同處理，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其尚未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徵土地增值稅。\n\n五、參照都市土地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該土地之原地價認定及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以資衡平。\n\n六、為利稅捐稽徵機關作業需要，增訂第四項，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該用地證明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修正":"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自願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之。\n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證明者，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n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前二項證明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n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3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