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30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6: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黃秀芳","黃世杰","何欣純","羅致政","邱議瑩","劉櫂豪","賴惠員","鍾佳濱","林俊憲","蘇治芬","許智傑","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邱泰源"],"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5616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5616","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因台灣飼養動物人口逐年攀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皆積極鼓勵民眾認領養動物，根據農委會2019年統計國人飼養犬貓數量已超過230萬隻。政府在推動動保政策上，持續強化植入晶片及控管機制，並且積極提升飼主教育，國人動物保護意識已漸成熟，農委會更於2020年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友善動物社區」相關活動，可見降低人與動物之衝突，建構友善動物社會的概念，已成為動保政策重要核心。爰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刪除以規約限制禁止飼養動物之文字，並授權訂定管理規約，以維護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寵物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統計，目前台灣家犬及家貓總數高達230萬隻，飼養比例逐年提升，然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之方式，禁止社區住戶飼養寵物，造成住戶間衝突及紛爭，與政府推動友善動物之政策相違。\n二、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民眾認領養寵物，而國人動保意識已漸成熟，飼養寵物亦是許多民眾生活中不可分割之一部分。\n三、我國動物保護、環境衛生及生命教育相關法制及政策推廣作業已趨健全，針對飼主責任及行為亦可依相關法規規範裁處，然現行本法所規範「禁止」飼養之文字並不符合動物保護相關政策之目標，應鼓勵公寓大廈住戶訂定規約以管理住戶飼養寵物之責任，而非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8","說明":"一、根據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統計，目前台灣家犬及家貓總數高達230萬隻，飼養比例逐年提升，然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之方式，禁止社區住戶飼養寵物，造成住戶間衝突及紛爭。\n\n二、爰修正第十六條第四項，不得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以共同建構寵物友善環境。","修正":"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禁止住戶飼養動物。\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現行":"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n\n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n\n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n\n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n\n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n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n\n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n\n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n\n七、糾紛之協調程序。","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25","說明":"配合第十六條第四項之修正，併同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授權公寓大廈所有權人得依法，自行訂定住戶飼養寵物之合理管理規定，以兼顧住戶飼養寵物之權利以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安全及安寧，而非一味禁止住戶飼養寵物。","修正":"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n\n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n\n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n\n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n\n三、住戶飼養動物之管理規定。\n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n\n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n\n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n七、糾紛之協調程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3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