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30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8:26:0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黃秀芳","何欣純","羅致政","賴品妤","賴惠員","鍾佳濱","邱議瑩","劉櫂豪","許智傑","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俊憲","蘇治芬","林宜瑾","黃世杰","邱泰源"],"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5620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25620","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有鑑於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歷經多時仍未完成改組，以致法定人數不足、董事會無法組成的情況下，其業務僅由執行部門逕自進行，無法為董事會所監督，實有檢討修整之必要；為使董事選任程序更趨合理，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審查門檻降低至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同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視董事會主要決定公視之營運方針、核定年度工作計畫之、審定年度預算及決算，以及決定電台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與監督等等。然而公視董事之審查，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審查委員之多數同意，其過於嚴苛的人事審查門檻，以致歷屆董事會組成甚有難度，然公共電視第6屆董監事已於2019年9月任滿，迄今仍未完成改選，使得公視董事會空轉多時，侵蝕台灣媒體少見公共價值。\n二、綜上所述，有鑑於公共電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換屆審查需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的高門檻，致使刻意杯葛情況一再發生；為使公視基金會董事選任程序趨於合理，爰參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中董監事案之任命程序，修定董、監事評選同意門檻為全體審查委員的三分之二，特提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5","說明":"一、為求公視基金會有效率之運作，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意門檻修正為三分之二。\n\n二、參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七條，其對於同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為通過。\n\n三、《公共電視法》現行條文規定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實有異於一般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爰予修正並明確規定公視董、監事審查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以明確規範董、監事評選之合理門檻。","修正":"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於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30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