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30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6: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雪生","楊曜","陳玉珍"],"連署人":["孔文吉","楊瓊瓔","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何欣純","劉櫂豪","洪孟楷","蔡易餘","吳怡玎","魯明哲","許淑華","林德福","李德維","游毓蘭","廖婉汝","鍾佳濱"],"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5612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5612","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曜、陳玉珍等19人，鑑於中國違法抽砂船嚴重破壞離島海洋資源，船舶集結海域包含南、北竿甚至莒光，不僅破壞海洋資源，更影響馬祖居民作息、延誤島際交通船程時間，大陸船隻越界次數日益增加，且涉案所衍生之留置經費逐年攀升，造成執行機關財政負擔。為了杜絕違法，守護海洋國土，考量減輕執行機關財政壓力及激勵第一線執法人員士氣的情形下，提撥一定比例罰鍰專用於辦理留置經費及查緝獎金，特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陸船舶越界作業，已造成海洋環境及自然資源重大危害，海岸巡防機關為強化嚇阻效果，依法採取重罰重懲之手段，致大陸船員強烈抵抗，而提高執法危險性及辛勞度，且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留置調查最長達三個月，增加留置管理經費及人力。\n二、為激勵海巡機關執法人員工作士氣，故新增第三項，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裁處越界大陸船舶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提升越界取締、留置管理及績效獎金等相關工作經費。","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15-04-21-修正:113","說明":"一、大陸船舶越界作業，已造成海洋環境及自然資源重大危害，海岸巡防機關為強化嚇阻效果，依法採取重罰重懲之手段，致大陸船員強烈抵抗，而提高執法危險性及辛勞度，且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留置調查最長達三個月，增加留置管理經費及人力。\n\n二、為激勵海巡機關執法人員工作士氣，減低，故新增第三項，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裁處越界大陸船舶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提升越界取締、留置管理及績效獎金等相關工作經費。","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n\n第一項所處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辦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驅離、扣留船舶與物品、留置人員、為必要防衛處置或其他相關工作及從事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大陸委員會會同海洋委員會、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3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