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30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6:2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魯明哲","張育美","徐志榮","吳斯懷","吳怡玎","曾銘宗","許淑華","翁重鈞","廖婉汝","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李德維","李貴敏","陳玉珍","游毓蘭","余天","陳以信","羅明才"],"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5621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5621","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0人，鑑於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於民國107年5月三讀增訂第二項，使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置。惟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違法情節輕微，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均視個案為之，保險業無從遵循，宜予以修正。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於民國107年5月三讀增訂第二項，使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置，立意良善，惟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違法情節輕微，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均視個案為之，保險業無從遵循，為使主管機關對保險業之裁罰更為透明，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俾利保險業者能審慎評估，以健全保險產業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n\n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8-05-15-修正:282","說明":"一、增訂第三項，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於民國107年5月三讀增訂第二項，使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置，免依本節予以處分。惟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違法情節輕微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均視個案為之，易導致保險業無從遵循。\n\n二、為使主管機關對保險業之裁罰更為透明，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俾利保險業者能審慎評估遭裁罰之風險，以健全保險產業之發展。","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n\n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n\n前項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3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