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30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8:5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昶佐","余天"],"連署人":["賴品妤","賴惠員","林淑芬","林俊憲","江永昌","蘇治芬","邱議瑩","林宜瑾","蔡易餘","李昆澤","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國書","黃秀芳","陳柏惟","管碧玲","吳玉琴","沈發惠","陳明文","蘇巧慧"],"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0-12-1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5624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5624","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余天等22人，鑑於現行民法遺產協議分割，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造成實務上協議分割困難重重。為兼顧繼承人使用遺產、孳息等權益，促進有效利用遺產公同共有物，如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逾三分之二同意得依各種遺產總額，依照應繼分分割之。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民法遺產分割有遺囑分割、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而協議分割依照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造成實務上協議分割困難重重。為兼顧繼承人使用遺產、孳息等權益，促進有效利用遺產公同共有物，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七項，實物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之規定，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逾三分之二同意得逕行依各種遺產總額，依照應繼分分割之。","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n\n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說明":"現行民法遺產分割有遺囑分割、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而協議分割依照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造成實務上協議分割困難重重。為兼顧繼承人使用遺產、孳息等權益，促進有效利用遺產公同共有物，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七項，實物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之規定，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逾三分之二同意得逕行依各種遺產總額，依照應繼分分割之。","修正":"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n\n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n\n被繼承人未訂有分割遺產方法者，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逾三分之二同意得逕行依各種遺產總額，依照應繼分分割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30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