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30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香伶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9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香伶等18人「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1400"}],"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6: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洪孟楷","吳斯懷","林思銘","陳以信","羅明才","曾銘宗","溫玉霞","游毓蘭","呂玉玲","林德福","馬文君","賴士葆","李德維","鄭正鈐","林奕華"],"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25632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25632","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鑑於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設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透過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然現行規範下裁決委員均為兼職。為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有效率及專業，俾增訂裁決委員置一人至三人為專職，以保障勞工組織、參與工會活動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另外考量公益必要性、學術研究等因素，裁決決定書應比照判決書，除其他法律有保密規定者外，原則上應予公開。爰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裁決委員置一人至三人為專職，以及裁決決定書原則上應公開，公開資料應包含自然人之姓及足以區辨人別之代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裁決委員會，設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透過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然現行規範下裁決委員均為兼職，為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有效率及專業，俾增訂裁決委員置一人至三人為專職，以保障勞工組織、參與工會活動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n二、又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目前均於申請時，請申請人勾選是否同意公開，惟裁決決定書之公開，有助於勞工或工會遇到類似情況時，得上網查詢裁決委員會先前見解，俾維護其法律上之權益，考量公益必要性、學術研究等因素，裁決決定書應比照司法判決書，除其他法律有保密規定者外，原則上應予公開。","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n\n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n\n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n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16-12-30-修正:47","說明":"現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由七人至十五人之裁決委員組成，裁決委員皆為兼職。為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效率及專業，爰增訂裁決委員置一人至三人為專職，其餘裁決委員仍維持為兼職，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n\n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專職，其餘為兼職，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n\n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n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係新增。\n\n二、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之公開，取決申請人於申請裁決時，申請人勾選是否同意公開。惟裁決決定書之公開，有助於勞工或工會遇到類似情況時，得上網查詢裁決委員會先前見解，俾維護其法律上之權益，考量公益必要性、學術研究，以及從人民知法、預測裁決委員適用法律之判斷標準等因素，裁決決定書應比照司法判決書，除其他法律有保密規定者外，原則上應予公開，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增訂之。","修正":"第四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其他法律令有規定者，依其規定。\n\n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外，得不含自然人之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n第一項裁決決定書之特定內容，如涉及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正當利益者，得不予揭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30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