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8: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何志偉","羅美玲"],"連署人":["邱志偉","郭國文","陳椒華","蔡適應","劉世芳","陳柏惟","趙天麟","羅致政","陳明文","王美惠","蘇巧慧","陳亭妃","林文瑞","王定宇","何欣純"],"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0-12-1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25633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25633","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羅美玲等17人，為因應全球生態保育潮流、時空環境變遷及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所需，有鑑於目前違反國家公園管制事項之罰責過低，顯無法達到生態保育之宗旨；爰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適度提高國家公園管制事項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與國家公園法之罰則差距過大，顯無法達到生態保育之宗旨。\n二、為阻止惡意製造環境汙染之行為，針對觸犯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4","說明":"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與國家公園法之罰則差距過大，顯無法達到生態保育之宗旨。\n\n二、為阻止惡意製造環境汙染之行為，針對觸犯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汙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現行":"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5","說明":"","修正":"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6","說明":"","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罰鍰。\n\n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