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2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01225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09: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莊瑞雄","湯蕙禎","林宜瑾","賴惠員","郭國文","蘇巧慧","劉世芳","陳素月","鄭運鵬","吳玉琴","鍾佳濱","吳思瑤","周春米","何志偉","林岱樺","邱志偉","陳柏惟"],"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0-12-2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64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646","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鑒於妨害公務案件逐年攀升，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提高。本席擬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妨害公務加重條款，於刑法中新增加重妨害公務罪，期從法制面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妨害公務罪，在學說及實務上於構成要件中，一般被認為係為具體危險犯，爰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內容，新增「致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者」之構成要件，以將妨害公務罪做為具體危險犯之認定明確化。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妨害公務案件逐年攀升，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提高。本席擬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妨害公務加重條款，於刑法中新增加重妨害公務罪，期從法制面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n二、妨害公務罪，在學說及實務上於構成要件中，一般被認為係為具體危險犯，爰修正刑法一百三十五條條文內容，新增「致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者」之構成要件，以將妨害公務罪做為具體危險犯之認定明確化。\n三、另考量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妨害公務行為，對於公務人員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之危險性大幅增加，爰有加重處罰之必要。\n四、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二條之罪」。","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68","說明":"一、妨害公務罪，在學說及實務上於構成要件中，一般被認為係為具體危險犯，爰修正刑法一百三十五條條文內容，新增「致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者」之構成要件，以將妨害公務罪做為具體危險犯之認定明確化。\n\n二、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爰修正提高第一項罰金數額，並符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n三、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妨害公務加重條款、本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及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等相關規定，並參酌我國常見妨害公務之危險行為態樣，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例如易燃性、腐蝕性液體）犯之，該等行為態樣對公務員之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嚴重危害，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之加重事由，並提高刑度，以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n\n四、現行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第三項之增訂，修正適用範圍。","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致妨害公務員行使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n\n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n\n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69","說明":"一、第一項「公然聚眾」之要件，配合現行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修正，並提高罰金刑數額，以符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項次調整，修正第二項所引該條之項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