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2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9:4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趙正宇","羅美玲"],"連署人":["林俊憲","王美惠","邱志偉","陳雪生","何欣純","邱顯智","林楚茵","陳素月","蘇巧慧","趙天麟","賴品妤","郭國文","周春米","張其祿","劉櫂豪","陳明文","陳秀寳","黃世杰"],"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0-12-1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5648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5648","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羅美玲等20人，有鑑於遊民本屬無家可歸，其無從申請戶籍遷入遷出登記，既無從申請，實不應以罰鍰處罰之。又「戶籍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無正當理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使適用明確，故新增第二項明確規範本項情形免除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遊民本屬無家可歸，其無從申請戶籍遷入遷出登記，既無從申請，實不應以罰鍰處罰之。\n二、依現行法條，遊民每次申請戶政機關相關業務，便裁罰乙次，對其復歸社會實為阻力。\n三、本條文第一項的「無正當理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使適用明確，故新增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87","說明":"一、遊民本屬無家可歸，其無從申請戶籍遷入遷出登記，既無從申請，實不應以罰鍰處罰之。\n\n二、依現行法條，遊民每次申請戶政機關相關業務，便裁罰乙次，對其復歸社會實為阻力。\n\n三、本條文第一項的「無正當理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使適用明確，故新增第二項。","修正":"第七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n\n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列冊為遊民者，免除前項之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2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