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2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9:4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陳雪生","陳素月","林俊憲","王美惠","邱志偉","蘇巧慧","邱顯智","趙天麟","劉櫂豪","郭國文","何欣純","賴品妤","周春米","張其祿","陳明文","陳秀寳","黃世杰"],"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2-04-1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5649號","laws":["02415"],"提案編號":"1562委25649","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有鑑於影音檔案數位化發展日趨成熟，影音檔案保存所需之實體空間、保存之管理難度相較過往已大幅減少，可保存之影音檔案量相較過往大幅增加，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中之時效規定，應予以調整，供行政機關、監理單位、被報導者及民眾受有較長之時效檢視媒體播送之內容，促進衛星廣播電視之健全發展、維護本國民眾公平、公正、公開之視聽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影音檔案數位發展日趨成熟，影音檔案保存所需之實體空間、保存之管理難度相較過往已大幅降低，可保存之影音檔案量相較過往大幅增加。\n二、依原條文之規定，行政機關、監理單位、被報導者及民眾檢視媒體播送內容之時效僅二十日，若未於媒體播送之當下即時發現，往往殆於時效，導致行政機關及監理機關無法就相關內容進行裁罰，被報導者及民眾申訴無門。\n三、現行條文中媒體自律委員會定期呈報會議內容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惟該會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規定，每年僅四月及十月須呈報，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若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行使職權時，無從檢視自律委員會中所提及之播送內容及殆於時效之民眾檢舉。","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二十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43","說明":"一、影音檔案數位發展日趨成熟，影音檔案保存所需之實體空間、保存之管理難度相較過往已大幅降低，可保存之影音檔案量相較過往大幅增加。\n\n二、依原條文之規定，行政機關、監理單位、被報導者及民眾檢視媒體播送內容之時效僅二十日，若未於媒體播送之當下即時發現，往往殆於時效，導致行政機關及監理機關無法就相關內容進行裁罰，被報導者及民眾申訴無門。\n\n三、現行條文中媒體自律委員會定期呈報會議內容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惟該會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規定，每年僅四月及十月須呈報，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若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行使職權時，無從檢視自律委員會中所提及之播送內容及殆於時效之民眾檢舉。","修正":"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一年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現行":"第四十四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49","說明":"同上。","修正":"第四十四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一年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2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