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3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9:0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范雲"],"連署人":["洪申翰","沈發惠","黃國書","賴品妤","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周春米","吳玉琴","羅美玲","林楚茵","管碧玲","張廖萬堅","陳秀寳","鍾佳濱","邱泰源"],"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2-12-1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5651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5651","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鑑於現行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皆以「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等小組之形式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然現行法規無明定上述小組成立之相關規範，以致各級政府施行上無統一規範可供準據，影響我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又，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執行該公約以發展及實施立法及政策及其他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等密切協商，使其積極涉入，故應提高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並設置適足之無障礙空間及設備，使身心障礙者得以實質參與自決。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於103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依其中第二條「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與第三條「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之規定，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組織之相關規範應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n二、據公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為執行本公約以發展及實施立法及政策時，及其他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締約國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與公約之「沒有我們的參與，請不要為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重要精神與原則，應明文保障委員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之比例，並確保會議過程中應提供委員適足之無障礙空間與設備。另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對於其自身有關議題之涉入，會議過程與紀錄應公開，便於身心障礙者近用之。\n三、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修正草案，以達成明文保障相關小組委員之身心障礙者代表之比例，以及促進身心障礙者積極及近用參與。","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11","說明":"一、原第二項條文移至第一項後段。\n\n二、增訂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原第三項、第四項調整為第五項、第六項。\n\n三、為提升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等組織決策力及推動動力，第一項明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並為有效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副召集人應由身心障礙者代表推選，以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之研擬與推動。\n\n四、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之委員應為對身心障礙相關事宜熟悉之代表，且民意代表應回歸國會或地方議會監督行政部門之機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以民意代表身分擔任委員之類別。\n\n五、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七號一般性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之委員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至少二分之一；爰增訂第二項。\n\n六、為使身心障礙者代表實質代表身心障礙者，應使身心障礙者代表得以公開選舉互推產生，以增進身心障礙者對自身有關議題之自主與自決權，爰增訂第三項。\n\n七、為保障並積極促進身心障礙者對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等組織參與之意願與可近性，爰增訂第四項。包括保障身心障礙者於會議中有適足之協助，包括手語、聽打及輔具服務等事項；以及確保會議之公開透明且容易近用，例如設旁聽、直播（視訊）機制，會議前公開徵詢議案，會後將討論過程與結果等資料公開上網等，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及監督。\n\n八、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亦涉及人權之強化，爰於第五項第一款增訂強化人權事宜，以完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意涵。\n\n九、鑑於現行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皆以「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等之形式辦理第一項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然現行法規無明定上述小組成立之相關規範，以致各級政府施行上無統一規範可供準據，影響我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爰於第六項規定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辦法中應明定委員任期、連任限制，以及開會頻率等事項。","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副召集人由身心障礙者代表推選之。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障礙類別之均衡。\n第一項身心障礙者代表得採公開選舉推派，其公開選舉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規定之會議提供必要適足之無障礙環境，提供合理調整，確保公開透明，並於會議前公布議程、會議後公開會議紀錄。\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強化人權等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