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3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9年7月20日函送本院審議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7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500"}],"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09:1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俊憲"],"連署人":["蘇治芬","邱議瑩","林宜瑾","沈發惠","陳秀寳","高嘉瑜","邱志偉","王美惠","蔡易餘","陳歐珀","李昆澤","賴瑞隆","吳玉琴","劉櫂豪","陳瑩","趙正宇","吳秉叡","江永昌","林昶佐"],"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2-04-0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5653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5653","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鑒於現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僅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惟未針對法人董事代表人以及國營事業規定，導致現行制度下，於財政部、金管會離職之人員，得擔任營利事業之法人董事代表人而仍有「裁判轉球員」之情形，或得以公務員之身分擔任國營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等職位，並於三年後轉任民營之銀行，而有利益輸送、永保權位之虞，形成所謂「財金幫」之金融亂象，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有違，爰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人董事代表人」代表法人董事執行董事職務，亦可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長職務，對外代表公司，對內決定需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以外之一切事物，並有召開董事會之權限。惟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之原條文，法人董事代表人因本身非為董事，並不受該條之限制。公務員於離職後，可擔任營利事業之法人代表董事，此行為規避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與其立法意旨有違，屬立法之疏漏，故於本條第一項增訂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規定。\n二、財金幫之所以能夠形成，乃係因有「公股行庫」等機構得使該批自財政部、金管會離職之公務員，規避旋轉門條款的限制。因現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僅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內部人，惟按銓敘部之函釋，國營事業之董事、經理人等內部人具「公務員」之身分，不受該條之限制，財金官員退休後得先至百分之百持股的國營銀行任職，因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擔任國營事業董事等職務三年後，因為民營銀行及泛公股銀行對公股銀行而言並無「職務上直接相關」，因此得立即轉任民營或泛公股銀行，亦即旋轉門條款根本規範不到這群財政幫官員，實屬立法疏漏，故增訂本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5","說明":"一、「法人董事代表人」代表法人董事執行董事職務，亦可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長職務，對外代表公司，對內決定需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以外之一切事物，並有召開董事會之權限。惟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之原條文，法人董事代表人因本身非為董事，並不受該條之限制。公務員於離職後，可擔任營利事業之法人代表董事、此行為規避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與其立法意旨有違，屬立法之疏漏，故於本條第一項增訂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規定。\n\n二、財金幫之所以能夠形成，乃係因有「公股行庫」等機構得使讓該批自財政部、金管會離職之公務員，規避旋轉門條款的限制。因現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僅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內部人，惟按銓敘部之函釋，國營事業之董事、經理人等內部人具公務員之身分，不受該條之限制，財金官員退休後得先至百分之百持股的國營銀行任職，因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擔任三年後，因為公股和後續民營銀行及泛公股銀行「職務上無直接相關」，因此得立即轉任民營或泛公股銀行，亦即旋轉門條款根本規範不到這群財政幫官員，實屬立法疏漏，故增訂本條第二項。","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法人董事代表人、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n於中華民國財政部、中華民國金融管理委員會任職之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國營事業或營利事業之董事、法人董事代表人、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