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3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458/11043014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458/11043014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458/11043014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458/11043014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7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之一及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09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7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3300"}],"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之一及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0: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周春米","劉世芳"],"連署人":["鄭運鵬","王美惠","范雲","張宏陸","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張廖萬堅","吳玉琴","湯蕙禎","陳秀寳","蔡易餘","劉建國","趙正宇","吳思瑤"],"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1-11-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655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5655","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劉世芳等17人，為完善監護處分制度，達適切監護之目的。鑑於目前實務上刑事判決宣告監護等保安處分，須待判決確定後始由檢察官執行，則於判決後確定前之期間，恐生社會安全防護網之漏洞。故修法明定法院判決宣告監護等保安處分時，得於判決後確定前命檢察官先予執行。另配合本席提出之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酌予調整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爰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之一及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實務上刑事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須待確定後始執行之，則於判決後確定前之期間，恐生社會安全防護網之漏洞，故修法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併命於判決確定前執行保安處分。又為兼顧適用上之彈性，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嗣認於判決確定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亦得以裁定停止其執行，爰此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之一。\n二、另，配合本席提出之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刑法第八十七條修正第三項及增訂第四項關於監護處分期間延長與執行方式，酌予調整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之一及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實務上刑事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須待確定後始執行之，則於判決後確定前之期間，恐生社會安全防護網之漏洞，爰參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精神，於本條前段明定必要時，法院得併命於判決確定前執行該等保安處分，以期完備。又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嗣認於判決確定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得以裁定停止其執行，爰參考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五項但書之規定，訂定本條但書，俾兼顧適用上之彈性。","修正":"第三百零一條之一　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必要時得併命於確定前執行之。但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得以裁定停止確定前之執行。"},{"現行":"第四百八十一條　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二項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條第三項許可延長處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n\n檢察官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n\n法院裁判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6-05-23-修正:624","說明":"一、配合刑法第八十七條修正第三項及增訂第四項關於監護處分期間延長與執行方式。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條　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二項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九十條第三項許可延長處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n\n檢察官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n\n法院裁判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