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3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罰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0:0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周春米","吳秉叡","劉世芳","林宜瑾"],"連署人":["何欣純","沈發惠","黃國書","林楚茵","吳玉琴","邱議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思瑤","王美惠","陳素月","李昆澤","賴品妤","范雲","張宏陸","許智傑"],"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0-12-1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989號委員提案第25656號","laws":["01854"],"提案編號":"989委25656","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吳秉叡、劉世芳、林宜瑾等19人，鑒於我國之各項法規之立法趨勢，多導向強化社會秩序，故各項行政處罰之標準趨於嚴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情節輕微者，因執法機關授權裁量之欠缺，即便針對態樣甚為殊異的案件，皆以相同準繩裁罰之，致使有「情輕法重」之不合理現象。爰為周延法制，並避免情節與裁罰失其平衡，特擬具「行政罰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照《中華民國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情節可憫恕，且情輕法重者，訂有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規定，增訂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不得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免予處罰，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其處罰。\n二、第十九條第三項配合修正。","對照表":[{"law_id":"01854","law_name":"行政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罰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n\n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law_content_id":"01854:01854:2005-01-14-制定:23","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我國立法趨勢為強化社會秩序，各項法規裁罰標準日益提高，然未考量個案情形授予執法者裁量之權力。爰在法未明文下，「情輕法重」之情形於我國時有所聞。\n\n三、經查，《中華民國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皆針對上開情節可憫恕，且情輕法重者，訂有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規定。\n\n四、本條現行條文，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情節輕微者之免予處罰規定，僅限於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者，立法上之授權仍有不足。\n\n五、綜上，修正本條增訂第二項。\n\n六、第三項配合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n\n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罰鍰超過第一項之規定，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處以最低度罰鍰仍嫌過重者，得減輕其處罰。\n前二項情形，除罰鍰外，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