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3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9: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賴惠員","賴品妤","蔡易餘","李昆澤","林俊憲","許智傑","楊曜","鍾佳濱","陳素月","陳雪生","湯蕙禎","羅致政","邱顯智","陳歐珀","陳椒華"],"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0-12-1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565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5659","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我國自2002年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性別法」，為配合性多元化的社會趨勢，遂於2007年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主要規範以妊娠程度規定產假期、並制定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受哺乳時間等事項。今考量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此立法精神應不同於病假，故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二、自1995年聯合國第4屆世界婦女會議通過「北京行動宣言」，正式以「性別主流化」成為全球共識及各國施政重點。為積極保障職場性別平等，我國亦於2002年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性別法」，為配合性多元化的社會趨勢，遂於2007年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主要規範以妊娠程度規定產假期、並制定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受哺乳時間等事項。\n三、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研究報告指出，女性曾有經痛或不適的比例高達8成，其中身體不適的程度嚴重的更占了約2成的比例，生理期不適可說是女性的普遍現象。\n四、考量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案此生理假之立法精神原意，不應同於病假。考量此立法精神，促進性別平等之實質意義，此三日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雇主仍應給予全薪。","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n\n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19","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二、為積極保障職場性別平等，我國亦於2002年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性別法」，為配合性多元化的社會趨勢，遂於2007年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主要規範以妊娠程度規定產假期、並制定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受哺乳時間等事項。\n\n三、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研究報告指出，女性曾有經痛或不適的比例高達8成，其中身體不適的程度嚴重的更占了約2成的比例，生理期不適可說是女性的普遍現象。\n\n四、考量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案此生理假之立法精神原意，不應同於病假。考量此立法精神，促進性別平等之實質意義，此三日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雇主仍應給予全薪。","修正":"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n\n前項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