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3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4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8:10: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蘇巧慧","吳琪銘","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張宏陸"],"連署人":["黃世杰","湯蕙禎","陳素月","賴惠員","邱泰源","洪申翰","楊曜","劉建國","沈發惠","莊競程","林俊憲","張廖萬堅","黃秀芳","賴品妤","陳秀寳","邱顯智","吳秉叡","王定宇"],"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0-12-1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1767號委員提案第25662號","laws":["01050"],"提案編號":"1767委25662","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吳琪銘、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志偉、張宏陸等24人，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賦予行政機關組設彈性，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之規定不宜過度僵化，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部、委員會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之個別總數分別明定上限，顯有不妥；為此，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50","law_nam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n\n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n\n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04-06-11-制定:7","說明":"本條第三項原立法目的係「為區分組織法與作用法，揚棄曩昔法制未備時逕以作用法替代組織法之陋習」，惟現實上政府為特定政務之需要，難免需於作用法中明定另設組織，以遂行其任務，如105年制定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制定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爰刪除本條第三項，以利爾後政府處理政務需要。","修正":"第五條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n\n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現行":"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n\n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n\n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n\n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n\n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5","說明":"明定部之總數，立意係節制政府規模，但政府規模之節制，宜在各部會等二級機關下之業務單位做總量管制，俾使政府在一定範圍內能保持彈性，以提高政府效能，爰刪除本條第二項。","修正":"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n\n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n\n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n\n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現行":"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n\n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n\n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6","說明":"一、各部組織規模不一，業務單位數宜再放寬，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改為六司至十司。\n\n二、為配合政務不斷增加，司之總數調整為一百二十個。","修正":"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十司為原則。\n\n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n\n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個為限。"},{"現行":"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n\n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7","說明":"刪除第二項，理由同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n\n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現行":"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n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8","說明":"刪除第二項，理由同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前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統一規範規範部、委員會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整體總數上限。\n\n三、明定前項機關中一級內部單位之業務單位整體總數。","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部、委員會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十個為限。\n\n前項機關之一級內部單位之業務單位總數以一百七十五個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