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7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1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1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11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0700"}],"議案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0:3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3-05-1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5664號","laws":["07149"],"提案編號":"1150委2566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率多以十八歲作為成年年齡，我國行政院亦就調降成年年齡至十八歲相關民法修正草案函請司法院會銜，並已提送立法院審議，基於同樣事務應為同樣處理之法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成年人成立同性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法定年齡締結同性婚關係之效力為得撤銷），以及為配合新修正民法之施行日期，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並為避免早婚之弊害，加以行政院亦就調降成年年齡至十八歲相關民法修正草案函請司法院會銜，並已提送立法院審議，並將最低結婚年齡修正至十八歲，此後已無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基於同樣事務應為同樣處理之法理，亦應無得成立未成年同性婚，爰刪除第三條第二項，併刪除第九條第二項。\n二、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上揭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並提送立法院審議相關修正草案中規定，特設有緩衝期，將施行日期訂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為配合新修正民法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使相關條文之施行與民法一致。","對照表":[{"law_id":"07149","law_nam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n\n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民法將成年年齡降低為十八歲後，亦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至十八歲，此後已無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基於同樣事務應為同樣處理之法理，亦應無得成立未成年同性婚，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現行":"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現行第三條第二項刪除，爰刪除第二項。\n\n三、第三項未修正，項次往前遞移。","修正":"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27","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相關條文之施行與民法一致。","修正":"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