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7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1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1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09/110430130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09/11043013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09/11043013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09/11043013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21070300200"},{"議案名稱":"司法院「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916070100100"}],"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10:2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蘇治芬","陳亭妃","邱泰源","許智傑","邱議瑩","陳明文","王美惠","高嘉瑜","賴惠員","陳歐珀","陳素月","何志偉","劉世芳","江永昌","邱志偉"],"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1-10-2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7","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25672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25672","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鑒於司法院前以109年9月14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26587號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目」修正為「款」，以符法制體例。為配合法制作業，爰檢討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九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為符法制作業，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修正草案，將條文規定之「目」均修正為「款」。","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四條　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27:04527:1934-12-19-制定:353","說明":"配合法制作業，將目修正為款。","修正":"第三百二十四條　鑑定，除本款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現行":"第三百四十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n\n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0-01-15-修正:380","說明":"配合法制作業，將目修正為款。","修正":"第三百四十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n\n本款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現行":"第三百六十三條　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n\n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n\n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0-01-15-修正:405","說明":"配合法制作業，將目修正為款。","修正":"第三百六十三條　本款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n\n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n\n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