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7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4:2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何志偉","吳秉叡","賴品妤","黃秀芳","范雲","洪申翰","何欣純","羅美玲","蘇巧慧","張宏陸","趙天麟","林楚茵","陳秀寳","江永昌","沈發惠","吳思瑤","邱議瑩","莊競程","林淑芬","蔡易餘","王美惠","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5676號","laws":["01747"],"提案編號":"1559委25676","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有鑑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凡屬教育工作者，其所付出之心力、勞力應等量齊觀，故任職於私立學校之教師，若其於職前曾有任職教學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年資之計算，應與公立學校之教師為完全相同之評價。另現行雖有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之配套制度，用以精進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惟取得較高學歷後所辦理改敘之規定，似無法有效積極提升整體基層之士氣，且本薪與年功薪之間均以年資作為計算基礎，該區別實益實有疑義。是故，為提振整體基層教師之士氣，並提升教學品質，爰提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5年12月27日施行之立法理由說明一謂：「鑒於教師得採計提敘薪級之職前年資範圍甚廣，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定明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具體情形，並於第四款定明概括性規定：」以及說明五「關於私立學校教師得採計之職前年資，考量私立學校財務狀況及需要，爰於第五項規定，由學校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各私立學校如何採計私立學校教師職前之年資，仍可考量其財務狀況及需求，於修正條文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範圍內，比照公立學校訂定職前年資採計之相關規範。然為保障各私立學校教師之勞動權益，並為免私立學校得於財務狀況寬裕下，仍無法妥善保障基層教師之相關權益，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應排除財務狀況及需求。（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五項）\n二、本薪、年功薪之差別，從年資以觀，係作為累計之用，其本薪、年功薪實無之過大區別。又對於服務年資較長之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而取得較高學歷者，縱其服務年資繼續累計，因囿於最高本薪之制約，使其未能改敘，除將無法透過學歷改敘之獎勵制度，提高進修之誘因，亦有損本條施行之意旨。是故，為全面落實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爰將「本薪」修正為「年功薪」。（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n\n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n\n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n\n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n\n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n\n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n\n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n\n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9","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n\n二、2015年12月27日施行之立法理由說明一謂：「鑒於教師得採計提敘薪級之職前年資範圍甚廣，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定明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具體情形，並於第四款定明概括性規定：」以及說明五「關於私立學校教師得採計之職前年資，考量私立學校財務狀況及需要，爰於第五項規定，由學校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n\n三、各私立學校如何採計私立學校教師職前之年資，仍可考量其財務狀況及需求，於修正條文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範圍內，比照公立學校訂定職前年資採計之相關規範。然為保障各私立學校教師之勞動權益，並為免私立學校得於財務狀況寬裕下，仍無法妥善保障基層教師之相關權益，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應排除財務狀況及需求，爰修正第五項。","修正":"第九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n\n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n\n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n\n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n\n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n\n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n\n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n\n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應比照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現行":"第十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n\n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n\n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n\n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10","說明":"本薪、年功薪之差別，從年資以觀，係作為累計之用，其本薪、年功薪實無之過大區別。又對於服務年資較長之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而取得較高學歷者，縱其服務年資繼續累計，因囿於最高本薪之制約，使其未能改敘，除將無法透過學歷改敘之獎勵制度，提高進修之誘因，亦有損本條施行之意旨。是故，為全面落實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爰修正第一項。","修正":"第十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之限制：\n\n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n\n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n\n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7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