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7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7/LCEWA01_100207_001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7/LCEWA01_100207_001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會期":"10-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1","2020-12-15"],"會議代碼":"院會-10-2-7"}],"mtime":"2024-01-18T18:11: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2-11","last_time":"2020-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7","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25685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2委2568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保險法》於2018年修法將「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為避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仍使用「殘廢」用語所衍生歧視、貶損之印象，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爰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n\n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n\n二、殘廢給付。\n\n三、死亡給付。\n\n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n\n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31","說明":"一、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之「不歧視」原則意旨，爰將第一項「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n\n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n\n二、失能給付。\n\n三、死亡給付。\n\n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n\n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現行":"第三十五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n\n因汽車交通事故殘廢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殘廢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n\n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n\n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10-04-30-修正:40","說明":"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n\n二、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之「不歧視」原則意旨，爰將第二項「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第三十五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n\n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n\n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n\n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7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