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9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80000"}],"議案名稱":"「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考試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5:05+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3-05-0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575號政府提案第17358號","laws":["04613"],"提案編號":"575政17358","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15-01-20-全文修正:31","說明":"一、現行條文雖已載明各類典試人員須嚴守保密義務，但如有典試人員違反本條規定，對外洩題時，揆諸往例，仍須依賴刑事判決確定，始得予處置。又違失人員縱已經判刑，惟其刑度尚難對其他有心觸法人士產生警惕效果。爰增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藉此增加嚇阻作用，並移列第二項修正，俾條文文字更有條理。\n\n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為導正是項錯誤，勢將依情節之輕重及影響層面不同，予以不同處置。惟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爰增訂第三項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修正":"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n\n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9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