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9070497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8:00: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何志偉","范雲","蔡易餘","林淑芬","賴惠員","賴品妤","蘇巧慧","沈發惠","林楚茵","何欣純","張宏陸","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秀芳","羅美玲","趙天麟","邱議瑩","吳秉叡","莊競程","陳秀寳","王美惠","洪申翰","江永昌"],"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25688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25688","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有鑑於現今科技已臻發達，資訊取得高度便利，青少年對於事務具有較高水準的識別能力，若即早讓其有更多參與國家公共事務之機會，並逐漸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產生其影響力，將有助於提升整體社會生活之發展。另工會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原係配合民法行為能力之架構所訂定，是故，為充分保障青少年個人自主發展權利，並符合國際趨勢之潮流，爰此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調降為十八歲，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世界經濟繁榮、工商業持續發展，促成整體社會結構的演進，加上教育普及、資訊發達，讓現代人知識能力發展較以往早被啟蒙。現代的青少年早已對事務亦具有較高水準的識別能力，若更早讓青年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並逐漸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產生其影響力，將有助於提升社會整體的發展。\n二、現行第一項之規定為1975年之版本，係為避免十八歲至二十歲之國民，參與工會各項活動，仍需其法定代理人允許，進而使青少年公共事務之參與將受限，是故參酌民法行為能力之架構，將工會會員被選舉權之年齡資格訂定為二十歲。\n三、考量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調降為十八歲，復考量工會理事、監事屬工會重要之職務，其負有推展工會會務之權責。爰將第一項工會會員得被選舉為理事、監事之要件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已成年」。","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n\n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23","說明":"一、因世界經濟繁榮、工商業持續發展，促成整體社會結構的演進，加上教育普及、資訊發達，讓現代人知識能力發展較以往早被啟蒙。現代的青少年早已對事務亦具有較高水準的識別能力，若更早讓青年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並逐漸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產生其影響力，將有助於提升社會整體的發展。\n\n二、現行第一項之規定，係為避免十八歲至二十歲之國民，參與工會各項活動，仍需其法定代理人允許，進而使青少年公共事務之參與將受限，是故參酌民法行為能力之架構，將工會會員被選舉權之年齡資格訂定為二十歲。\n\n三、考量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調降為十八歲，復考量工會理事、監事屬工會重要之職務，其負有推展工會會務之權責。爰將第一項工會會員得被選舉為理事、監事之要件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已成年」。","修正":"第十九條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n\n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