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9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4: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品妤","何志偉","賴惠員","吳思瑤"],"連署人":["林宜瑾","陳明文","羅美玲","高嘉瑜","劉櫂豪","張宏陸","沈發惠","湯蕙禎","莊競程","羅致政","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1-03-2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5690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5690","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何志偉、賴惠員、吳思瑤等16人，有鑒於運動對於身心健康之重要性不言可喻，惟現行法制對於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活動之保障與促進未臻周延，以至於相關政策之擬定以及運動設施、場所及器材之設置均未納入身心障礙者之意見與需求之情形，為完善化身心障礙者參與體育運動之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17年5月17日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10026001號令公布，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2條規定，溯自2014年12月3日生效。其中第30條（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第5項規定「著眼於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締約國應採取下列適當措施：（a）鼓勵與推廣身心障礙者儘可能充分地參加各種等級之主流體育活動；（b）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組織、發展及參與身心障礙者特殊之體育、康樂活動，並為此目的，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鼓勵提供適當之指導、培訓及資源；（c）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使用體育、康樂與旅遊場所；（d）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康樂與休閒及體育活動，包括於學校體系內之該等活動；（e）確保身心障礙者於康樂、旅遊、休閒與體育等活動籌組時，獲得參與所需之服務。」\n二、為使台灣相關法制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之權益，爰擬具本修正草案。\n三、為使體育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能考量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爰修正本法第7條，明定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或代表參與。\n四、為將「適應體育」與《特殊教育法》中「個別化教育計畫」二者連結，爰修正本法第14條，明定適應體育教學，應依特殊教育法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課程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n五、為保障身心障礙者運動之權益，爰修正本法第44條，明定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無障礙及性別平等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8","說明":"為使體育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能考量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爰增定本條第二項，明定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或代表參與。","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n\n前項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或代表參與。"},{"現行":"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n\n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16","說明":"一、適應體育教學應針對各類型身心障礙之障礙類別及程度差異，於教學過程中以學生能力與特殊需求來進行評估，進而選擇較適當之教學策略。《特殊教育法》雖然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但未特別將適應體育列出。\n\n二、為將「適應體育」與《特殊教育法》中「個別化教育計畫」二者連結，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適應體育教學，應依特殊教育法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課程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修正":"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n\n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適應體育教學，應依特殊教育法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課程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現行":"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n\n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51","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有參與體育運動之需求，然而常見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並未考量到身心障礙者之需求，以至於其使用相關設施之權益有被排除之情形。\n\n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運動之權益，爰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公共運動設施，如球場、游泳池、觀眾席等，其設置應符合無障礙及性別平等之精神，例如：增設無障礙通路、導盲路線、輔助人員等。\n\n三、配合本次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修正":"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n\n前項設施及器材之設置，應符合無障礙及性別平等之精神。\n第一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