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9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4: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羅美玲","王婉諭","林宜瑾","賴惠員","邱泰源","陳瑩","陳秀寳","羅致政","賴瑞隆","蔡易餘","湯蕙禎","劉世芳","江永昌","王美惠","賴品妤","莊競程","洪申翰"],"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5698號","laws":["03716"],"提案編號":"1422委25698","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鑒於環境影響評估法自83年公布迄今，僅經3次修正，面對社經環境變遷，老舊環評案件在制度闕漏下對環境恐產生惡果，建議修改環差規定，以達環境保護之立法目的，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審查結論與環境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逾期失效之規定，以避免開發單位每3年提出一次「環境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即可符合現規之投機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目前環評法只規定，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之日起，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如此並不足夠。應增訂原審查結論與環境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逾期失效之規定，以避免開發單位每3年提出一次「環境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即可符合現規之投機情形。","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law_content_id":"03716:03716:2002-05-17-修正:20","說明":"一、為使第一項中三年之規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計算時間的基準，應同時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之日起，與開發單位應向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報開發日期兩者並行。爰修正第一項與增列第二項。\n\n二、為杜絕開發單位之投機行為，對於超過一定年限未完工之開發案，其原審查結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與對策檢討報告失其效力。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結論公告後，並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之日起，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n\n為前項之開發行為時，開發單位應向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報開發日期。前述機關應確認其是否有持續進行之開發行為。\n\n第一項開發單位提出環差報告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通過後逾三年未開發，或七年內未有主體開發行為者，其原審查結論失其效力。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