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9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5:1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游毓蘭"],"連署人":["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廖婉汝","溫玉霞","魯明哲","謝衣鳯","張育美","楊瓊瓔","李德維","吳斯懷","吳怡玎","陳玉珍","林德福","呂玉玲"],"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5702號","laws":["02592"],"提案編號":"845委25702","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葉毓蘭等17人，鑑於外籍移工在台人數逐年增加，為避免該族群遭標籤化、汙名化，盼帶動社會大眾更全面地使用較友善的用語，爰擬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統一法律文字將外籍勞工正名為外籍移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在台灣的移工已超過70萬人，這群來自越南、印尼、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的移工，除了在政府各項重大公共工程中付出心力，也為台灣長照體系補足部分人力缺口，外籍移工對台灣的貢獻值得社會大眾的重視與肯定。\n二、2019年起，內政部移民署在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已將「勞工」更名為「移工」，透過較為中立的名詞，以帶動社會大眾更全面地使用較友善的用語，讓社會氛圍更尊重、包容。\n三、近年來「外勞」一詞因長期遭標籤化及污名化，導致帶有歧視意涵。最高檢察署研究參考民間團體及各國慣用語，亦建議使用較具友善性用語「移工」稱呼，以展示台灣社會對外籍移工的肯定與尊重。\n四、臺灣大學社會系藍佩嘉教授在2005年「種族歧視修辭學」一文中，認為「外籍勞工」名詞本身，具有特定的階級與種族意涵，指的是來自東南亞國家的藍領勞工，使東南亞移民被建構為危險、落後、不衛生、不文明的次等族類，因此建議以「外籍移工」來稱呼。","對照表":[{"law_id":"02592","law_name":"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n\n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n\n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n\n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n\n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n\n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外籍勞工之衛生管理。\n\n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n\n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n\n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n\n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law_content_id":"02592:02592:2013-05-31-制定:2","說明":"一、目前在台灣的移工已超過70萬人，這群來自越南、印尼、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的移工，除了在政府各項重大公共工程中付出心力，也為台灣長照體系補足部分人力缺口，外籍移工對台灣的貢獻值得社會大眾的重視與肯定。\n\n二、2019年起，內政部移民署在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已將「勞工」更名為「移工」，透過較為中立的名詞，以帶動社會大眾更全面地使用較友善的用語，讓社會氛圍更尊重、包容。\n\n三、近年來「外勞」一詞因長期遭標籤化及污名化，導致帶有歧視意涵。最高檢察署研究參考民間團體及各國慣用語，亦建議使用較具友善性用語「移工」稱呼，以展示台灣社會對外籍移工的肯定與尊重。\n\n四、臺灣大學社會系藍佩嘉教授在2005年「種族歧視修辭學」一文中，認為「外籍勞工」名詞本身，具有特定的階級與種族意涵，指的是來自東南亞國家的藍領勞工，使東南亞移民被建構為危險、落後、不衛生、不文明的次等族類，因此建議以「外籍移工」來稱呼。","修正":"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n\n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n\n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n\n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n\n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n\n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外籍移工之衛生管理。\n\n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n\n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n\n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n\n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