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09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5: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許淑華","游毓蘭"],"連署人":["林德福","李貴敏","孔文吉","洪孟楷","陳玉珍","萬美玲","鄭麗文","魯明哲","呂玉玲","廖婉汝","吳怡玎","吳斯懷","鄭正鈐","林為洲","謝衣鳯","李德維"],"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5706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5706","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葉毓蘭等18人，有鑑於內政部107年12月底人口統計，台灣65歲以上老人共343萬3,517人（佔全人口的14.56%），台灣即將走向高齡化國家，且平均65歲以上老人約每12人即有1位失智，家庭面臨家人失智或失能情形，需要有相對應有薪給家庭照顧假，以兼顧職場工作與家庭照顧。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並未給予薪資，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計算家庭照顧假方式，顯有不平等之處，為保障國人照顧家人需要，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統計，全台將近79.4萬名需長期照護民眾，目前有8.6萬人係由長照機構提供照護，另外有21萬人係由外籍看護照護，其餘近50萬人則需要民眾自行照顧家人，顯見目前國人對於長者有較重的照顧負擔。且失智及失能也為常見照顧問題之一，一旦民眾面臨突然其來的失智或失能，若家庭照顧假未給予合理薪資，難以兼顧職場工作與家庭照顧，實有修法必要。\n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並未給予薪資，對多數勞工而言，難以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需要。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公務員在七天家庭照顧假中，卻享有五天薪資保障，勞工卻未能享有任何薪資，兩者顯有不公平之處。為保障國人照顧家人需求，解決長期照護問題，家庭照顧假應給予三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n三、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新增失智及失能為家庭照顧假類型之一，並給予家庭照顧假三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並兼顧職場工作。","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統計，全台將近79.4萬名需長期照護民眾，目前有8.6萬人係由長照機構提供照護，另外有21萬人係由外籍看護照護，其餘近50萬人則需要民眾自行照顧家人，顯見目前國人對於長者有較重的照顧負擔。且失智及失能也為常見照顧問題之一，一旦民眾面臨突然其來的失智或失能，若家庭照顧假未給予合理薪資，難以兼顧職場工作與家庭照顧，實有修法必要。\n\n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並未給予薪資，對多數勞工而言，難以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需要。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公務員在七天家庭照顧假中，卻享有五天薪資保障，勞工卻未能享有任何薪資，兩者顯有不公平之處。為保障國人照顧家人需求，解決長期照護問題，家庭照顧假應給予三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n\n三、爰此，修正第一項，新增失智及失能為家庭照顧假類型之一，並給予家庭照顧假三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並兼顧職場工作。第二項為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失智及失能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家庭照顧假，薪資照給，全年以三日為限，其他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併入事假計算之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09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