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0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5: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麗文","萬美玲","林奕華"],"連署人":["陳雪生","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林德福","李德維","吳怡玎","洪孟楷","陳玉珍","吳斯懷","鄭正鈐","溫玉霞","林思銘","廖婉汝","呂玉玲","徐志榮"],"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25710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25710","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萬美玲、林奕華等19人，鑒於《師資培育法》2017年修正後，相關教育實習辦法也一併調整，規定目前教育實習須先取得教師資格檢定，其後才能去學校實習半年後取得教師資格，再通過教師甄試分派入校。然，教育實習期間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卻未發給津貼，恐有損學生權益，爰提出「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師資培育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修正後，將「教育實習」納入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之一部分，並縮短實習期間由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改變實習教師之身分由「教師」轉為「學生」，及取消原有每月八千元之津貼。\n二、民國一○六年修正師資培育法，師培生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再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等為期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師培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包含上台授課（每週至少超過基本教學節數六分之一）、支援各處室與校內行政庶務等，應發給實習津貼，以獲得合理之酬勞。\n三、以民國一○五年至一○九年教檢通過人數及一○九年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來計算每個月進行4000元補助款，會佔預算約7%；而佔整體教育部預算比例不到1%（0.00089），總花費平均約為1.14億元，尚非政府財政所不能負擔之金額，有鑑於此特提案修正，師培生於實習期間應發給實習津貼。","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n\n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n\n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n\n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17-05-26-全文修正:10","說明":"教育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爰修正第四項明訂教育實習辦法中，應納入實習津貼。","修正":"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n\n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n\n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n\n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實習津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