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0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5: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洪孟楷","林文瑞","吳斯懷","謝衣鳯","林德福","陳雪生","溫玉霞","鄭正鈐","魯明哲","李德維","吳怡玎","張育美","廖婉汝","萬美玲","曾銘宗","林奕華"],"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5712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571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未明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導致部分設籍一定人數原住民族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未設置原住民族一級專責機關、單位，影響原住民族政策之推動及相關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準則，及各級單位定名之方式。為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原住民族事務專責機關或單位之組織法源及一定之義務，爰修正本條，明定設籍原住民人口達六千人以上之直轄市，以及設籍原住民人口達四千人以上之縣（市）均應設置原住民族事務專責一級機關或一級單位，並不受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一級機關或單位總數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n\n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n\n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n\n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n\n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79","說明":"一、增列第二項及第四項，原條文第二項變更為第三項，原條文第三至第六項變更為第六至第九項。\n\n二、配合項次變更，修正變更後第三項文字，刪除「前項」二字。\n\n三、為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原住民族事務專責機關或單位之組織法源及一定之義務，爰明定設籍原住民人口達六千人以上之直轄市，以及設籍原住民人口達四千人以上之縣（市）均應設置相關一級機關或一級單位。\n\n四、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不受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一級機關或單位總數之限制。","修正":"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n\n直轄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六千人以上者，其直轄市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不受一級機關總數之限制。\n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n\n縣（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者，其縣（市）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不受一級單位總數之限制。\n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n\n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n\n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