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0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6/110420077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6/110420077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6/110420077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6/110420077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陳瑩等22人分別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2人「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800"}],"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05:4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謝衣鳯","李貴敏","林德福","徐志榮","鄭正鈐","蔣萬安","吳怡玎","鄭麗文","游毓蘭","洪孟楷","林為洲","林文瑞","陳以信","林奕華","魯明哲","費鴻泰"],"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1-04-2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5713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571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之規定，並有利於原住民得依「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採取森林產物。爰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於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第二條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有定義，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n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n(一)獵捕野生動物。\n(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n(三)採取礦物、土石。\n(四)利用水資源。\n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n三、「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係民國93年1月2日制定，於1月20日公布施行至今，該規定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已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不符，應予修正。爰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求，採取森林產物。","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4-01-02-修正:18","說明":"為符合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爰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將現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修正為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修正":"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