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1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0: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何欣純","吳玉琴","蘇巧慧","黃秀芳","高嘉瑜","羅致政","王美惠","林宜瑾","林淑芬","林楚茵","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競程","江永昌","張廖萬堅","李昆澤"],"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5727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5727","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鑒於近來住宅火警事件頻傳，造成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重大損失，而火災住宅警報器能有效預警火災發生，給予人民更多逃生時間，降低危險與損失，為使火災住宅警報器之裝設能確實落實，故特此擬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於起造、驗收時，應設計、裝置火災住宅警報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我國《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然而依據消防署2020年5月公布之數據，全國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戶數為4,586,872戶，累計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住宅戶數為2,674,538戶，僅58.3%，對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目標仍有極大進步空間。\n二、另依據台南市消防局統計2020年1月至5月有近千件火災發生，其中2件造成2人喪生之火災，住家都無安裝住宅火災警報器，另外6件住宅火災，其住家已安裝住警器，共幫助9位民眾及早發現火災而順利逃生。\n三、因目前關於火災警報器設置之規定，僅定於消防法而非建築法，則在非供公眾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於申請建照與使用執照時，無須經過消防機關之審核，因而實務上易有規避空間，無法落實新建建築物全面性要求設置住宅火災警報器。\n四、綜上所述，為落實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爰提案將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提出修正，使住宅建物在申請建照及使用執照時，即納入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之規劃，以達保護人民財產安全。","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之一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n\n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n\n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37","說明":"為落實新建建築物設置消防設施設備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特於本條修正申請建造執照前，應將消防設施設備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是向申請主管機關譽為審查。","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消防設施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n\n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n\n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現行":"第七十二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84-10-26-修正:80","說明":"原條文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消防審查，為落實新建建築物裝設消防設備及住宅警報器等，修正放寬建築物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皆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期消防設備後，使得發給使用執照。","修正":"第七十二條　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