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4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523/109420252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523/10942025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523/10942025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523/10942025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7人、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蘇治芬等16人分別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3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2070200300"}],"議案名稱":"「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07: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奕華","楊瓊瓔"],"連署人":["洪孟楷","呂玉玲","溫玉霞","吳斯懷","鄭正鈐","鄭麗文","林文瑞","陳玉珍","李德維","張育美","孔文吉","魯明哲","吳怡玎","游毓蘭","陳雪生"],"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972號委員提案第25739號","laws":["01131"],"提案編號":"972委25739","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楊瓊瓔等17人，有鑑我國諸法對於國人成年定義不一，影響人民行使部分權利，致使造成人民權利與義務之間偶有矛盾。相關法律立法之初，或因保護、或因限制。然，時至今日，教育普及，相關保護皆已成為限制。為保障人民相關權益不因諸法對於成年定義而有所差異，爰提案修正「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人設籍在漁會組織區域內，參與漁會組織之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以符合權利、義務相等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主流之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成年之定義。\n二、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並配合國際趨勢，故將諸如民法、漁會法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n三、為免本法修正後，又出現法律對於成年年齡定義不一狀況，授權主管機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另訂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1131","law_name":"漁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n\n一、甲類會員：\n\n(一)遠洋漁民。\n\n(二)近海漁民。\n\n(三)沿岸漁民。\n\n(四)淺海養殖漁民。\n\n(五)魚塭養殖漁民。\n\n(六)湖泊及河沼漁民。\n\n二、乙類會員：\n\n(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n\n(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n\n(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n\n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n\n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n\n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n\n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n\n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說明":"一、世界主流之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成年之定義。\n\n二、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並配合國際趨勢，故將諸如民法、漁會法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n\n三、配合時代演進，將原法律用語，由左列改為下列。","修正":"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n\n一、甲類會員：\n\n(一)遠洋漁民。\n\n(二)近海漁民。\n\n(三)沿岸漁民。\n\n(四)淺海養殖漁民。\n\n(五)魚塭養殖漁民。\n\n(六)湖泊及河沼漁民。\n\n二、乙類會員：\n\n(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n\n(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n\n(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n\n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n\n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n\n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n\n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n\n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現行":"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n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law_content_id":"01131:01131:2012-11-13-修正:27","說明":"理由同上。配合國際潮流，將成年定義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n\n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現行":"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31:01131:2009-05-05-修正:81","說明":"為免本法修正後，又出現法律對於成年年齡定義不一狀況，授權主管機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後，再行施行。","修正":"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本法○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