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7:0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奕華","洪孟楷","楊瓊瓔"],"連署人":["游毓蘭","曾銘宗","費鴻泰","溫玉霞","陳玉珍","鄭正鈐","鄭麗文","林文瑞","李德維","賴士葆","張育美","孔文吉","吳怡玎","魯明哲","吳斯懷","呂玉玲"],"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5742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259委25742","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洪孟楷、楊瓊瓔等19人，鑑於現行「特殊教育法」雖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若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卻未規定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建置之。且各校資源分配不均與城鄉差距，使特殊教育學生無法享有完善教育。另學前教育階段為特殊教育關鍵期，然目前特殊教育法並未提供學前教育階段孩童所需之親職教育。為強化幼兒園及國民教育階段推動特殊教育之品質，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特殊教育家長親職教育，以促進家庭功能，爰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已彰顯我國將保障特殊教育權益，視為立法原則與施政方向。\n二、特殊教育服務對象分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大類。特殊需求學生之個別差異級大，須提供完善的教學用具、多元的教學場所與適性的教育措施，以滿足特殊學生之個別需求。\n三、資源分配與城鄉差距對教育機會均等影響甚鉅，修法授權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建置特殊教育適當場所，將有效提升教育品質，並藉以彰顯教育正義、落實有教無類理念。\n四、增訂第十之一條，明定學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兒童，可獲得包含特殊教育家庭所需之特殊教育諮詢、家庭諮詢、輔導及轉介等支持服務。\n五、親職教育可分為預防性、補救或治療目的性二種。特殊教育學生可能造成家長的照顧或家庭壓力，故其多被歸於第二類型。親職教育並非狹義侷限於單一專業，而是集結各領域專業，促進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增益知能、勝任家長角色，藉家庭功能之健全以協助特殊教育學生發展。","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n\n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n\n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n\n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n\n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n\n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4-05-30-修正:13","說明":"一、特殊教育長期資源不均，經常面臨各項設備建置、教具添購、建築維修與教學適當場所缺乏情形，嚴重影響教學品質。\n\n二、特教學因城鄉差距，致偏遠地區之特殊教育學生由於學校資源缺乏、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因素，無法享有完善教育環境。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爰增訂若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外，主管機關亦可編列經費補助建置適當場所。","修正":"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n\n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n\n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n\n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n\n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n\n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或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明定學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兒童，可獲得包含特殊教育家庭所需之親職教育等相關服務。\n\n三、早期療育階段（6歲前）為特殊教育關鍵期，然目前早期療育之親職教育工作，多數由醫療及社工人員為之，其背景訓練以醫療觀點、社會福利資源整合觀點出發，而非教育工作之專業角色。\n\n四、上述親職教育現況，致相關工作者缺乏特教、幼教、幼保訓練及專業，修法後將可強化特殊教育於特殊需求嬰幼兒之親職教育功能，並有助提升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相關知能，促進家庭角色彰顯，增益特殊教育學生之生活、潛能與發展。","修正":"第十條之一　特殊教育之實施應針對學前教育階段於教育體系、醫療體系、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提供親職教育相關服務。必要時，亦得以數位遠距等教學方式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