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4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6: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蘇治芬","何志偉","羅美玲","蔡適應"],"連署人":["林淑芬","黃秀芳","林俊憲","賴惠員","湯蕙禎","陳秀寳","陳亭妃","洪申翰","管碧玲","邱泰源","黃世杰","陳明文","羅致政","陳瑩","莊競程","范雲","江永昌"],"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25750號","laws":["02517"],"提案編號":"1140委25750","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何志偉、羅美玲、蔡適應等21人，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我國已婚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時，可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規定接受人工流產，但必須經配偶之同意方得進行手術。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是否擁有小孩需經兩方同意，但現實狀況中，縱使於婚姻關係存續，夫妻可能因有摩擦、嫌隙導致配偶不願同意，而使懷孕婦女無法進行人工流產。\n二、而現今世界上已通過人工流產法案的國家中，僅有不到10個國家明訂須配偶同意權，可知配偶同意權並非妥善之限制，而使婦女身體自主權受限。而婦女懷胎需經歷十個月的生理及心理變化，尤其對生理影響甚鉅，但卻可能因為配偶之否定權，導致婦女無法接受人工流產，在心理壓力下孕育小孩，也非人道所認可。故為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爰提出「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7","law_name":"優生保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n\n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n\n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n\n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n\n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n\n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n\n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n\n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n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7:02517:2009-06-12-修正:1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刪除如因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時，原先需經配偶同意後，懷孕婦女才得進行人工流產之規定。及但書如配偶生死不明或精神錯亂時之排除規定。\n\n三、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n\n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n\n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n\n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n\n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n\n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n\n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n\n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n\n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