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4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07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6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6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7:3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鄭麗文","游毓蘭","溫玉霞","賴士葆","曾銘宗","張育美","李德維","吳斯懷","廖婉汝","魯明哲","林為洲","鄭正鈐","林德福","萬美玲"],"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564號委員提案第25755號","laws":["01961"],"提案編號":"1564委25755","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有鑑我國諸法對於國人成年定義不一，影響人民行使部分權利，致使造成人民權利與義務之間偶有矛盾。相關法律立法之初，或因保護、或因限制。然，時至今日，教育普及，相關保護皆已成為限制。為保障人民相關權益不因諸法對於成年定義而有所差異，爰提案修正「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之申請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以符合權利、義務相等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主流之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成年之定義。\n二、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並配合國際趨勢，故將諸如民法、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n三、為免本法修正後，又出現法律對於成年年齡定義不一狀況，授權主管機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另訂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1961","law_name":"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n\n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始得營業；屬新建市場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立市場自治組織，並於市場自治組織成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為會員，始得營業。營業後未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停業。\n\n第一項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n\n第一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n\n前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61:01961:2007-06-08-制定:12","說明":"一、世界主流之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成年之定義。\n\n二、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並配合國際趨勢，故將諸如民法、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修正":"第十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n\n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始得營業；屬新建市場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立市場自治組織，並於市場自治組織成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為會員，始得營業。營業後未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停業。\n\n第一項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n\n第一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n\n前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961:01961:2007-06-08-制定:40","說明":"為免本條修正後，又出現法律對於成年年齡定義不一狀況，授權主管機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後，再行施行。","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