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4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三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2-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3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9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5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8:08: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9號委員提案第25761號","laws":["01263"],"提案編號":"1039委25761","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於近年來迭有大量非本國籍抽砂船非法越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大肆盜採土石之情事，造成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自然生態，危害我國漁業資源，甚至危及我國國土與航道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實有就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非法採取土石者，課以較重之刑責，並得併科罰金之必要；又為因應使用於犯罪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故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後，應使執行機關得以適當之方式妥速處置，爰提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三年海岸巡防署於執法中驅離的中國籍抽砂船多達4,556艘次，盜採砂量達20,770平方公尺，顯見非本國籍抽砂船盜採我國砂石情節之嚴重，已經危及了我國之國土安全。為有效嚇阻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大肆盜採土石之不法行為，爰明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十八條第二項）\n二、近三年海岸巡防署已查扣13艘非法盜採砂石的中國籍抽砂船，其中11艘並經法院宣告沒收，然我國目前可供海岸巡防署查扣之抽運砂船停靠船席僅12席，船舶之停靠及相關處置亦造成相關機關之困擾，顯見非法抽砂船於扣押或沒收後處置規定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爰明定供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經拍賣或變賣顯有困難者，以專案報准無償留供或移作其他機關公務使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第十八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263","law_name":"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63:01263:1997-12-30-制定:1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近年來迭有大量非本國籍抽砂船非法越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大肆盜採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生態，並影響我國沿海產業發展，甚至危及我國國土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實有就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非法採取土石者，課以較重之刑責，並得併科高額罰金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n\n三、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一項及第二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授權承辦地方檢察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於數次拍賣或變賣不成時，以專案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核准依下列方式之一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n\n(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n\n(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n\n(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例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修正":"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供前二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經拍賣或變賣顯有困難者，以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或移作其他機關公務使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