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4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8: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39號委員提案第25763號","laws":["01524"],"提案編號":"39委2576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社會住宅之興建，主係為提供並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居住權益，以可負擔之住屋租金，讓弱勢群體不因高昂之住屋租金，影響其生活經濟能力與品質。但《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並未對於地方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進行減免，導致地方政府為將社會住宅生命週期55年的稅金成本，於租金進行攤提，連帶導致社會住宅租金定價高漲之弊病，已嚴重違背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係為調節貧富差距，使弱勢者得以安居之政策本意。爰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貫徹社會住宅協助弱勢安居之興辦目的，並使租金水準更為合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4","law_name":"房屋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n\n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n\n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n\n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n\n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n\n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n\n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n\n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n\n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n\n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n\n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law_content_id":"01524:01524:1970-06-26-修正:14","說明":"一、第一款至第十款未修正。\n\n二、有鑑於社會住宅之興辦，主係為提供並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居住權益，以可負擔之住屋租金，讓弱勢群體不因高昂之住屋租金，影響其生活經濟能力與品質。\n\n三、為避免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需將房屋稅成本均攤於租金之中，導致社會住宅租金定價高漲，違反社會住宅政策之初衷。爰提案增訂第十一款，將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納入免徵房屋稅對象表列之中，讓租金調降為弱勢群體得以負擔之合宜水準，以協助其改善經濟生活水準。","修正":"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n\n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n\n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n\n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n\n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n\n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n\n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n\n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n\n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n\n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n\n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n\n十一、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