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4070203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7:5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5769號","laws":["04412"],"提案編號":"23委25769","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現行法規定立法委員支給待遇比照中央部會首長，然立法委員受領待遇係因依憲法及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發揮民意代表之憲法職能，如立法委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職權時，並未持續從事公務、服務國民、發揮憲政機能，該期間應不繼續受領待遇始符公允。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定有明文。\n二、依上開規定，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由本院立法訂定之。又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如非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規定，即可自發布日施行。\n三、查我國現行法未規定立法委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職權期間如何支給報酬或待遇之規定，如立法委員未依憲法及法律行使職權、反映民瘼，以合議發揮監督制衡行政權、制定法律之憲政機能時，繼續支領報酬或待遇係國家財政之單純負擔，於理不合，應由本院增訂規範予以補足。\n四、據上，爰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規定，以填補立法缺失。","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law_content_id":"04412:04412:1999-01-12-制定:16","說明":"一、第二項新增。\n\n二、立法委員受有報酬或待遇係因依憲法及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發揮其民意代表之憲法上職能。如立法委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職權時，並未持續從事公務、服務國民、致力於憲法任務，則繼續支領報酬或待遇極不合理。現行法對此並無規定，爰增訂左列規定補規範之不足，俾供遵循。","修正":"第十三條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n\n立法委員於各會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條之開議日前未報到者，其依法報到以前，自開議日至次一會期開議日前一日，不得支給前項待遇及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辦公事務必要費用之油料費、國會交流事務經費、健康檢查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3900/details"}